当一辆待售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侧翻受损,费用该由谁来承担?送车人与物流公司之间究竟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被告李某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从指定位置运送至目的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规定运送车辆禁止私自拉货。车辆出发后,某物流公司股东王某指示李某利用运送的车辆在途中装载货物,送至此次运车任务目的地附近进行售卖,之后再折返回目的地。在售卖货物后折返目的地途中,李某驾驶案涉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时,道路结冰,因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受损。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共计14300元,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上述费用。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产生争议:物流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损失;李某则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辩称事故系因不可抗力引发,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该承担车辆维修责任。
法院判决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车辆维修费用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本质区别。承揽合同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目标,承揽人依靠自身技能、自备必要能力完成工作,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持续监控和监督,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而雇佣合同则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雇员需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人身从属性。
本案中,李某利用自身的驾驶技能和资格将物流公司提供的车辆运送至指定目的地,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运输过程中对驾驶节奏、休息时间、详细路线均有自主决定权,双方结算以按趟、按距离的方式进行,并非按固定月薪或定期酬劳,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而非雇佣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的任务本是将车辆从出发点直接运送至指定目的地,但物流公司股东王某在出发后指示其绕行装载货物并先售卖后再折返,改变了原定路线和任务,这一指示增加了运输途中的行驶风险。该股东其行为存在指示过错,且该过错与案涉车辆发生侧翻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原告物流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看似相似,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区分判断:
一是从合同标的上看,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看重的是劳动成果的完成;而雇佣合同则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强调劳务行为本身。二是从双方地位上看,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可自主决定工作方式,不受定作人的持续监督;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三是从报酬结算上看,承揽合同一般是对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或按单笔结算支付报酬;雇佣合同通常按天数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四是从风险承担上看,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自身遭受的损害,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定作人在委托承揽人完成工作时,应当审慎作出指示和要求,避免因指示不当增加承揽人的工作风险,否则定作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应明确自身与用人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了解不同法律关系下权利义务的差异,避免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导致维权困难。对于委托他人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作出工作指示和要求,避免因指示不当或选任不当为自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无论何种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注意留存合同协议、工作指示、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张延波 张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