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不少人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日常生活,也会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忍不住把前因后果发在网上宣泄情绪、寻求认同,试图以此“讨公道”“求围观”。然而,这种看似“维权”的行为,实则可能触碰了法律红线,不仅不能实现维权目的,反而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
一起来看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初,张大爷(化名)与邻居杨某(化名)在自家门前因宅基地问题发生激烈争吵。随后杨某的哥哥武大爷(化名)及嫂子英某(化名)赶到现场,对张大爷实施殴打,致张大爷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武大爷、英某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不执行。
然而,张大爷对处理结果始终耿耿于怀。他认为武大爷、英某与自己积怨多年,此次纠纷并非偶然,更像是对方蓄意报复。眼见打人者“虽被处罚,却并未真正被关进去”,决定通过微信群曝光对方的处罚信息,让全村人都知道武大爷、英某的“恶行”。
2025年8月,张大爷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拍照后,直接发布至“某代理点村微信群”。该微信群共有近五百名成员,基本覆盖了该村绝大部分家庭。张大爷发布时,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武大爷、英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删除或隐藏处理。微信群内迅速议论纷纷,武大爷、英某的个人隐私在村内大面积泄露,给二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张大爷的行为已构成“散布他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大爷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虽然张大爷因年龄原因免于实际拘留,但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事实已被依法认定。武大爷、英某认为,张大爷严重侵害了二人的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大爷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被告张大爷未经原告武大爷、英某允许,擅自将载有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至近五百人的微信群,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传播属性。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其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途径虽合法,但在微信群中传播且未作任何脱敏处理,明显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二原告因此事承受了一定精神痛苦,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1000元,并判令被告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道歉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虽是行政机关依法出具,但其中包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传播,即便内容真实,仍可能构成侵权。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莫以“私力救济”为名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当你举起手机准备“曝光”的那一刻,请想一想这样做,是在依法维权,还是在制造新的侵权?(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