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借车出事故谁担责?


记者 李雯琼

2026-06-21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如果所借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车辆所有人是否能够以“车辆已出借”为由主张免责?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刘某某驾驶借用某公司的小型客车,在桐柏县某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公司系该车所有人,刘某某系车辆借用人、实际驾驶人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刘某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李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李某某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现李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借用人刘某某与车辆所有人某公司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首先,关于借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及实际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车辆出借而转移或免除。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脱保后未及时续保,致使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的状态下发生事故,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某作为侵权人,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刘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双方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李某某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

法官说法

    对车辆所有人而言,投保交强险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即便车辆长期闲置或出借他人,所有人始终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人。一旦车辆“脱保”期间发生事故,所有人即便不在现场,也可能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车辆使用人(借用人)而言,借车前务必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确认车辆是否投保有效交强险。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驾驶“裸车”上路。否则,不仅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与车主共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风险。

    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钱”,也是驾驶人与车主的“保护伞”。无论是车主还是借车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车辆保险处于有效状态,切莫因小失大,让意外事故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桐柏县法院 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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